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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6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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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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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LQ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2月17日披露,称收到重庆证监局下达的行*监管措施决定书[]17号《关于对CQLQ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某、谷某某、张某、贾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公告如下:

CQLQ年年度报告对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如,公司董事刘某某在TFGX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在CQXT担任董事,还在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任职,公司仅披露了刘某某在TFGX担任总经理,未披露刘某某在TFGX、CQXT担任董事,以及在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江某作为CQLQ董事长,谷某某作为CQLQ董事、总经理,张某作为CQLQ董事、董事会秘书,贾某作为CQLQ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CQLQ及江某、谷某某、张某、贾某等四人于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年报中董监高任职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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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而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当说明其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上市公司在披露董监高的任职、兼职等信息时,要全面披露,不能选择性披露任职或者兼职信息。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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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谈话措施的内容,CQLQ信披违规点在于:年度报告对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其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董监高任职情况的披露要求。

经过查询,小编发现最近几年多家上市公司因为年度报告对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而受到监管处罚及公司补充披露、被保荐机构要求整改等案例。

(一)监管处罚

1、YDGF:年,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YDGF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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