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开展年年报监管工作:严格规范账务处理,不得在期末突击调节利润和不得有“集中、随意、突然”减值、商誉“大洗澡”以及应计提不计提商誉减值等情况
本期导读:
为提高辖区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按照证监会工作部署启动辖区上市公司年年报监管工作,提出具体年报监管工作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年年报披露工作。另外,证监会近期陆续发布了子公司分拆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方面的规则和监管*策,本期予以转载说明,供学习参考。
此外,本期整理了辖区部分上市公司的典型监管案例,通报了相关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商誉减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目录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辅导企业基本信息
◇深圳证监局开展辖区上市公司年年报监管工作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印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证监会对深大通拒绝阻碍证券执法案作出行*处罚
◇深圳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等事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深圳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商誉减值事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深圳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事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深圳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事项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
◇深圳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补充合同事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截至年12月31日,深圳辖区共有上市公司家,其中上交所主板公司22家,科创板公司6家;深交所主板公司58家,中小企业板公司家,创业板公司93家。已过会未上市公司2家,已注册未上市科创板公司0家。
◇辅导企业基本信息
截至年12月31日,深圳辖区在辅导期内的拟发行公司87家;已出具辅导报告在证监会审核公司37家;已出具无异议函在上交所审核公司7家。
◇深圳证监局开展辖区上市公司年年报监管工作
上市公司年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反映公司经营运作、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切实做到“四个敬畏”,牢牢守住“四条底线”,力求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为提高辖区上市公司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启动辖区上市公司年年报监管工作,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严格规范账务处理,不得在期末突击调节利润。各公司应严格遵循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杜绝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年末突击调节利润。
一是不得利用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变卖、处置、关联交易、突击性债务重组等手段操纵利润。
二是不得利用会计*策、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调节会计利润。
三是不得对有明确迹象表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不予计提或是将已计提减值准备无依据转回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调节利润。
2.严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牢牢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严禁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应合法合规,信息披露应及时、完整。不得利用购买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将资金转移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的上市公司,应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一是要真实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二是要限期清偿占款或解除担保。
三是要启动对相关责任方的内部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未如实披露或未在明确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深圳证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节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3.严格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体现和重要保障。各公司应贯彻落实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年报中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全面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关联方应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得滥用控制地位、影响上市公司内控治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勤勉尽责,完善公司内控治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运作的独立性,促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相应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
4.严格规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应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对标的资产控制、整合详细计划和具体措施的,应在年报中持续披露实施进展情况。并购标的存在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