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8日,贵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贵港首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西贵港首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于年5月11日对该公司3项违法行为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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