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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期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就可能成为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因此,本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一)为什么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另外,实践也证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别管理,在对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的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鉴于目前实践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同时也为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必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不编制或者迟延编制。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三同时”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并不要求在时间上完全亦步亦趋。
(二)关于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利于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所需资金,针对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问题,本款规定非常有针对性。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指从技术、经济、社会等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是一项系统性工作。
“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包括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评价通则、导则等。实践中,技术力量较强、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己承担安全评价,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其含义主要是:
1、相关法律、法规对设计人、设计单位有资格、资质要求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并按照资格、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2、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
3、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设计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
1、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
2、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3、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
4、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做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的内容:
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助于提醒人员
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
提高注意加强防护减少事故
“有较大危险因素”一般来说是指,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一)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是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有关设备。由于安全设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
安全设备能否正常运转,对于能否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意义重大。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
来源: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宣传教育处、宿迁应急
原标题:《图解《安全生产法》(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