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证研
《金证研》法库中心陆离/作者幽树/风控
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保证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关系企业是否能有序地创造经济效益,也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事故损失的角度,发生了安全事故不但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体现在功效、劳动者心理、企业商誉、资源无益耗费等间接的损失。
此外,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安全生产调查要求中,则重点要求保荐机构,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危行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除了以上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定外,特定的行业亦有特定要求。
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于生产经营中涉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国家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生产经营需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经营。(注:危险化学品是由《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
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上述高危行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与事故等级判断作出了规定。(安全事故具体等级可查询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付出“高代价”。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惩戒力度。
可见,安全生产一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