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性,保障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措施如下:
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续动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查出并积极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安全隐患,原则上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在上级各类督导检查中,查出发现的隐患未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清单内且数量超过总量20%的,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二是强化隐患动态排查清零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坚持分类处置原则,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对涉及特殊危险作业的必须聘请专业队伍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乡镇(街道)或部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达到%,隐患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一律顶格处罚。停产停业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执行
建立并执行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通过强化培训等多种措施增强员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能力,鼓励企业全员提交安全合理化建议,定期汇总评估,对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者进行物质奖励和张榜表扬。执行隐患排查奖励制度不到位的,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四是强化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员警示教育培训。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作业、重点工艺组织开展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或安全管理等专业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视为生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重点岗位操作员工的警示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补训补考,培训需保留完整的档案和视频备查。对无故不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考试的,进行约谈并曝光。
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支出、安全监控评估支出、安全宣传教育支出、安全环境改善支出、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以及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直接支出。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进行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六是强化违规违章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岗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教育培训走形式、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不运行、开工不先讲安全的,开展危险作业未执行内部作业许可制度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作业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七是强化挂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隐患整改情况在媒体上适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强化停产停业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顶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存在重大隐患,整改后隐患依然突出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超范围经营、排污不达标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编造培训和演练等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的;项目建设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复工复产前未执行“五个一”要求的(制定一份复产复工方案、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一次复工安全教育、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一套应急处置预案)。
九是强化关闭取缔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视情关闭或取缔: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是强化“黑名单”管理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将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一是强化曝光约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无故不参加县里组织的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以及存在本通知指出的相关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一律进行约谈,并一律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
十二是强化刑事追究和资格禁入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矿权非法转让、非法盗采、私采乱挖、待关又采、以建待采、停产整顿私自偷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四是有垄断渣土车、运输车、客运车辆、暴力承揽工程、恶意竞标等行为的;五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强令他人违章操作、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生亡人、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损失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和行业禁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亲自推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持续提升本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掌上五莲视频号”上新啦!
原标题:《强化落实!五莲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二项措施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