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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31 1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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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及有效实施,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率和使用范围,统一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项目提取、企业统筹、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股份公司内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制造、非煤矿山开采等企业以及从事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提取安全费用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基数和标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月提取。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均为1.5%。

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结算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不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不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第七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从事国家未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业务,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安全费用支出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3.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邦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九)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十)结算给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程序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编制、使用情况的审核、统计台账、统计分析工作由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每年1月5日前,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预算,报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股份公司预算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费用发生或报销时,各单位相关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在相关凭据上明确列示款项性质为安全生产费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签后,报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管理部门就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费用提取情况沟通,确保财务明细账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台账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次年1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费用上一年计提情况、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财务产权部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在“专项储备”科目下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上缴安全生产费用”、“收取安全生产费用”四个二级科目,并在“使用数”下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使用范围设置相应三级科目归集核算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提取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第十九条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第二十条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条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六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该公告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包含多种业务的企业,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前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有新增本办法未包括的业务类别,参照国家、电建集团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2月14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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