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年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年1月全国人大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来,为夯实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中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政策指导文件和技术导则。
为有效指导陕西省土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从业人员顺利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整理汇编,助力推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创新,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环境。
《土壤环境管理》汇编文献共分四大部分24个章节,分别为:《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管控标准》和《导则规范》。以下按四大部分内容逐章逐节介绍给大家。
陕西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用地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拟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以及“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责任”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应用辖区内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该信息系统,与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土壤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的从业机构进行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向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并于每年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用地变更的审批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收回、转让或变更用途前,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予批准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
第七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其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对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组织实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将各类技术调查报告及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均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并由每位专家分别出具意见,全部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相关专家可从省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出。
第十条从事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的从业机构,严格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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