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第2周,国内外矿产行业呈现怎样的发展动态?树人矿业律师为你整理一周的热点和律师点评,点击标题可以阅读原文,一起看看吧!
1.贵州省年省委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正式进驻
为扎实推动中央和省委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11月4日,省委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分别进驻遵义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面启动督察第一阶段工作。督察中,逐一核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排查梳理“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紧盯容易发生“一刀切”行为的涉汞、锰、磷、砂石开采、畜禽养殖、建筑工地、夜市餐饮、生活服务业、工业园区及企业等行业企业,坚持双查原则,既查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也查“一刀切”等乱作为、滥作为问题。
律师点评:近年来,我国环境监管力度逐年加大,但仍存在一些企业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环境问题。对此,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规定,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若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首先企业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据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企业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如此既是对社会负责,亦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自身负责。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活动、保障地质勘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地勘行业管理必须尽快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为此,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地勘活动的管理办法,拟加强对地勘活动的监管,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律师点评: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地质勘查活动取消了地勘资质要求。但是取消地勘资质后,如何对地勘活动进行监管,保证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事中事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公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从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平台、多方监管等多方面,对地勘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此外,将黑名单的范围涵盖到地质勘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遏制个人逃避监管问题。
3.年度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下达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及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通知规定,年度全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吨、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吨,其中主采指标吨,综合利用指标吨。上述指标均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律师点评:对比年度的原矿开采指标,年度的开采总量指标上涨了约10%,增加的开采指标均为岩矿型稀土(轻),而离子型稀土(以中重为主)指标与年度基本持平,侧面反映了主管部门对稀土资源开采的差异化管理思路。
4.湖南发布绿色矿山管理办法限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为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至年。
《办法》要求,生产矿山原则上限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律师点评:《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颁布,对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并要求矿山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否则将被停产整改。此外,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湖南省矿产资源、土地、财政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
5.工信部发布《有色金属行业智能矿山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等征求意见文件
为贯彻落实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总体要求,切实推进有色金属企业智能升级,工信部工业司研究编制了《有色金属行业智能矿山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冶炼工厂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加工工厂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律师点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的不断成熟,互联网+矿业、人工智能+矿业已逐渐成为矿业发展的趋势。
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推动有色金属智能矿山建设,目的是建立集智能生产管控、全流程的少人无人化生产、集成化的本质安全管理、基于工业大数据的智能决策于一体的绿色、安全、高效的有色金属智能矿山。循序渐进推动智能矿山建设。
今后矿山企业应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6.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出台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处置意见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了一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在答复张永利代表《关于加快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矿权退出补偿的建议》时,自然资源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出台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与保护地重叠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补偿政策,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践表明,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严控保护区内各项设施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是切实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必须严格遏制保护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但是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保障。
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清理整治矿业权,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现在,全国各地存在大量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普遍存在既无法建设投产,亦没有明确的退出政策的尴尬局面,自然资源部确实应当加快相关矿业权退出和补偿政策的出台,尽快解决这一难题,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和矿业权退出政策和制度。另外,矿业企业对外投资矿权时,一定要严格核查标的矿权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避免投资损失。
7.新修正《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在保持原《条例》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落实新要求,解决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表《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措施法治化,对《条例》作必要的修正完善和调整补充。
律师点评:新修订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明确在地下水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因此,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的企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