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本报讯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通知》自年4月15日实施。
四类用地纳入联动监管范围
《通知》明确,全省四类用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一是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是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是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是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信息、协调联动把关,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联动监管地块纳入管理。
严格规划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严格供地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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