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据?“录音”也有借条效力!
袁野绘我没拿你钱!你亲口说我给了你18万,你听听录音!
核心提示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5月20日,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婚恋纠纷引起的借款案,男方眼看结婚无望,给女方的感情投资款要打水漂,通过偷录的录音证据打赢官司,从女方手中要回215000元。
恋爱期间借钱没立字据
沈阳讯
2008年10月,汪某与温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两人相处了有三年,在相处过程中,汪某称,为支持温某开饭店,他曾经资助过温某18万元,他为温某倾注了全部感情和金钱,但温某却迟迟不与他结婚,时间长了,让他有一种被骗的感觉。
汪某称,要不是温某答应和他结婚,他也不会随便给她那么多钱。可是两个人感情好时,对温某用钱,汪某都是慷慨解囊,俩人谁也没立过字据。汪某不想和温某处了,可投进去的钱该怎么要回来?汪某一时没了主意。
法院认定录音证据合法
法院认为,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该案中的对话录音虽然是汪某在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在双方正常交流时留存下来的录音资料,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在温某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该录音证据合法。其次,该录音证据经鉴定,未发现有加工痕迹,录音检查中的女性语音与样本中温某的语言来自同一个人,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偷录借多少钱打官司
后来,有朋友给他出主意:偷偷给温某录音,让她承认借款的事实,然后再告她,不信她不还钱。
汪某成功录制了和温某的一次对话:
汪某:我给你拿了18万元兑饭店没够吗?
温某:没够,兑饭店够了,问题是上货不够。
此后,汪某拿着录音证据将温某告上法庭。庭审时,温某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承认拿过汪某18万元,并否认经营过饭店。不过她自认汪某曾经给过她彩礼钱6.5万元。温某还称,该录音证据侵犯了她的隐私,来源不合法,不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法院判女方返还215000元
法院认为,汪某与温某均已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汪某在交往过程中给付温某钱款的行为应为附义务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登记目的不能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的数额巨大,故依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温某返还赠与的钱款。汪某主张的通话录音中,温某明确表示为兑饭店拿过汪某18万元,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故该款应返还汪某。温某自认收到汪某彩礼6.5万元,双方就是否同居情况均未能举证,故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温某部分返还彩礼32500元。法院判决温某返还汪某215000元。
法官说法
录音证据具备三条件才有效
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