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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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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薛应*

责编

郭新磊

正文共个字,预计阅读需3分钟▼

近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托管办法》强调,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据了解,《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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