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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中国允许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证监会正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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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杨铁成丨葛音丨郑婷丨阚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继年3月9日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1]后,于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证监会此次颁布《管理办法》,被广泛视作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管理办法》将如何影响外商对中国境内证券公司的投资?本文将从此前中国境内证券公司外商持股比例限制的背景入手,解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核心变化及其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影响,并对中国进一步履行其它放宽外商投资金融业限制的承诺这一监管趋势进行简要分析。

背景介绍

目前,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合资证券公司共计13家,其中包括4家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获批的合资证券公司。全球金融巨头目前主要通过参股的方式在中国经营合资证券公司,由于此前的监管限制,大部分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投行类业务。

证监会此次颁布《管理办法》旨在替代其此前于年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年规则”)[3]。根据年规则,境外股东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或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49%。但是,随着中国国内证券市场的重大发展和快速变化,49%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已经不能满足中国证券业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在年11月美国总统特朗普访华期间,中国承诺“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4]。同时,中国共产*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九大”)、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等其他重要会议上也多次强调了进一步开放金融业的重大战略意义。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实施十九大“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5]的战略决策、履行习近平与特朗普高层会晤中进一步开放中国证券市场的承诺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管理办法》中的核心变化

《管理办法》中的关键变化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放宽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个关键的监管变化是将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由此前的49%放宽至51%。根据《管理办法》,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合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根据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累计不得超过51%。此外,外资在证券公司中51%的持股上限最终将于年被取消。

2.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证监会将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其自身特殊情况,可申请从事多项证券业务活动。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修订)》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年修订)》[6],新设合资证券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中的四项: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新设合资证券公司获批成立后一年,以及此后持续经营每满一年,合资证券公司可申请增加业务,每次可申请增加两项。不过,作为《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要求,新设合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应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3.完善外资持股上市证券公司的规定

证监会还放宽了境外投资者持有中国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根据《管理办法》,全部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与外资合计持有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最高股权比例一致,不得超过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目前为51%)。同样,外资在上市证券公司中51%的持股上限也最终将于年被取消。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对于单个境外投资者在上市证券公司中20%的持股上限已经被取消。

4.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国籍变更的相关规定

针对近期监管实践出现新的情况“部分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由中国籍变更为外籍),导致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内资证券公司股权”,此类国籍变更将导致内资证券公司由境外投资者间接持股的问题,《管理办法》对此明确了相关规范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由境内投资者变更为境外投资者,相关境外投资者须遵守境外股东的相关资质要求和持股比例限制。

相关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管理办法》中列明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规范整改措施。

5.更新股东条件和资质

(1)提高合资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的条件要求

通过提高合资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的条件要求,证监会已表现出提高中国国内证券市场外资准入门槛的意向。根据《管理办法》,合资证券公司中的境外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

a)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b)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c)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d)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f)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比年规则,《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者设定了更高的要求,规定境外投资者必须为近3年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以及信用记录的金融机构。这一变化反映了证监会致力于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吸引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和先进管理经验的高质量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

(2)更新合资证券公司中中国股东的资质要求

另一值得注意的变化涉及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的资质要求。根据年规则第8条,合资证券公司中至少一名内资股东须为内资证券公司。这一规定存在两项例外:(i)境外投资者获得由内资股东%持股的境内证券公司中的部分股权(此前不得超过49%),使得内资证券公司转变为合资证券公司;或(ii)CEPA协议安排下,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可与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在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共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管理办法》放宽了上述境内证券公司的股东要求。证监会宣布,对合资证券公司中内资股东的资质要求将与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一致。此外,在《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均删除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的要求。这意味着合资证券公司将不再被要求有一家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其内资股东。换言之,境外投资者将被允许与符合条件的境内公司共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3)其他可能适用于股东资质的主要要求

证监会已于年3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股权管理意见稿》”)[7],进一步规范国内证券公司(包括合资证券公司)的股权和股东管理,这可能对境外和境内股东施加额外的资质要求。《股权管理意见稿》拟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中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a)“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b)“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c)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以及

d)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每一类股东在净资产、盈利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将需满足不同的资质要求。这些资质要求将适用于投资于国内证券公司(包括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和境外股东。特别是当境外投资者寻求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控股地位时,其将需要根据《股权管理意见稿》满足针对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其中包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0亿元(约亿美元),最近5年原则上连续盈利以及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0亿元(约亿美元)等。尽管这些要求将同样适用于境内投资者,但部分境外投资者可能对上述资本要求存在担忧。这些问题是否会在最终的规则中得以解决,还需后续观察。

展望

1.境外投资者对合资证券公司进行增资

过去,境外投资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关键问题始终围绕着能否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尽管出现极少数境外投资者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的个例,但相关个例均属于极特殊情况,无法适用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因此,境外投资者无疑将欢迎中国依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对于已经在中国合资证券公司参股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考虑增加其当前的持股比例以成为合资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证监会答记者问”)中[8],证监会正式宣布,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许可服务指南。证监会还指出,部分欧洲及亚洲的国际金融机构已与证监会进行了初步沟通,并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根据最近发布的新闻报道[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已经提交申请增加其外资持股比例至51%,将其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此前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已经通过特殊的合同安排实现了对瑞银证券的实际控制)。证监会已经接受瑞银证券的申请,目前正在等待证监会的正式审批。一旦该申请得到批准,瑞银证券将很可能成为中国境内第一家外资控股的合资证券公司。另外,根据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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