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推动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15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落实,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4月20日以来,全市各级按照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细致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全面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严查企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12类危险作业,通过视频监控巡查等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及时有效发现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强化监管执法震慑力。4月22日,通过现场检查结合视频监控巡查,查处一起无证高处作业案件。
案件回顾
当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企业正在搭建广告牌,施工现场较为混乱、安全管理极不规范,现场并无施工作业人员,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了相关作业方案,方案中特种作业人员均已取得有效证件。
视频监控中企业正在进行高处作业
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视频监控,发现企业所提供作业方案中的高处作业人员与实际作业人员不一致,其中一名实际作业人员(林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作业人员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烟台市应急局
编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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