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守护平安龙华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收录于合集#以案释法18个
因贾甲、伊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龙华区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最终,贾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伊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经安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行为,需要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11月为全国消防宣传月,今年消防宣传日的主题是“抓消防安全保高质量发展”。各位市民朋友也要以本案为警示,如在生活中发现隐患之处,请第一时间搜集证据,并向警方报案。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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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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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非法生产大量危化品,龙华检察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原标题:《判刑!非法销售储存kg危险化学品,后果细思恐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