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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法规*策
南京市行*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将对每日新发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策法规文件进行搜集整理,助力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发展工作。
01
财*部加强地方*府专项债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快地方*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通知》强调,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同时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通知》要求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依托地方*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问责,既要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0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近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提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实施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
在回收利用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六点要求。一是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二是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三是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四是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五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六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03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近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办法》遵循全链条监督管理的思路,构建了覆盖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管体系。《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府依法对本行*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督促生产者依法依规执行好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农用薄膜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办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二是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三是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为激励各方参与农用薄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的措施,《办法》提出,一是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二是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三是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04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1月1日施行
7月31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获全票通过。该《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南京市生活垃圾需按标准分为四类;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将严格实施,混装混运者最高将被罚五万元,违规投放的单位最高将被罚五十万元。
对于许多人而言,如何分类垃圾可谓是笔“糊涂账”,对此,《条例》第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则是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则是干垃圾。
为了便于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分类的参与度和准确性,进一步推动住宅区源头减量,《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镇、街道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定时定点投放。
如何推动实施?《条例》强调,对于在生活垃圾减量、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和分类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个人,市、区人民*府和街道办等部门要给予奖励。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可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服务工作。
垃圾分类谁来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系统设计:在住宅区,小区物业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机场、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管理责任人;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需承担八项管理督促义务,包括开展宣传、设置收集容器、及时劝阻、分装分运等。此外,管理责任人还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府会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
遵循“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立法理念,对于个人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但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于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由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强化实体法的实施,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
《规定》提出要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高效开展。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进一步提升了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
《规定》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还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代表人放弃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诉讼权利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提出权利范围的先行审查,并对代表人选任的监督、调解协议的审查、重要诉讼事项的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南京市行*法学会“南京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年8月2日汇编)
原标题:《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每日新*”(8月2日)》